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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龍、李怡靜、黃麗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