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
聲 請 人 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兩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經本院審核,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