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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71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宣進即三富化工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三富化工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