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3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雄、蕭泰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2紙及授權書原本2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2紙及授權書原本2紙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