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36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新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亞洲新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