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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8號
聲 請 人 郭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