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41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