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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972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