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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20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輝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供參(因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4日聲請狀所記載之本票金額,與所附本票影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