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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31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雯瑀即鑫祥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雯瑀即鑫祥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