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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96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資妙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記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67980元與本票影本新臺幣97681元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