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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07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記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與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不符,請具狀更正或提出正確之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