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1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許純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約定自「提示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