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20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瑤事業有限公司、蘇秋香、蘇家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瑤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富瑤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本院查詢商工登記事項,其上方所載之法定代理人非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之蘇秋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