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瑞陽即谷陽涴小吃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於113年8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本院查詢獨資商業登記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