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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1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思盈(原名蔡依辰、蔡語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之附表編號2之本票票面金額與備註記載不符,請具狀說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