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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15號
聲 請 人 辛普森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政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榮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提示日期即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