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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62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李名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義鐘、施云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FZ-00028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