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汯頡即冠頡汽車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冠頡汽車商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