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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3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汯頡即冠頡汽車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頡汽車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宜蘭縣政府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