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0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夆國有限公司、吳伯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