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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16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相  對  人  陳宣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5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9月15日
145,000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TH456848
002
111年10月25日
110,000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TH457173
003
112年1月7日
125,000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TH923630
004
112年3月14日
90,000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TH720596
005
112年3月14日
140,000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TH720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