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33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河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秦年駿、廖君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河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查詢系統結果非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秦年駿,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