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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36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甲○○○○○○○○○最新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