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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83號
聲  請  人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新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新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