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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369號
聲 請 人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佳芳、莊政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3日聲請狀相對人欄誤繕為「徐佳芳、莊政儒」,應為「余佳芳、莊政儒」,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