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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885號
聲 請 人 黎朕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本票記載之到期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到期日不符,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