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369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界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法定代理人非本國籍人士,則不需補正戶籍謄本。
二、若相對人張界諒非本國籍人士,應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