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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69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周延陹、陳䂛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