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028號
聲 請 人 陳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鄭筑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請載明聲請人之住所。
三、提出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鄭筑文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