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439號
聲 請 人 固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23日聲請狀第二頁事實及理由第二行所記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7萬元,與所附系爭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