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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935號
聲 請 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堂、鄭香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俊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