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93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蘿德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未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撤銷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