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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04號
聲 請 人 蕭京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