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78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葉鴻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騰勝、洪仁偉、洪智偉、洪國席、洪勇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洪騰勝、洪仁偉、洪智偉、洪國席、洪勇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