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790號
聲 請 人 宏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品洋、陳采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采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