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25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聯輝藥品有限公司、林先文、林詩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聯輝藥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先文、林詩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