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993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EGUH MULYAD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3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之票面金額記載為新臺幣49,500元,與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所載票面金額新臺幣51,120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