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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5號
聲 請 人 台中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瓊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