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89號
聲 請 人 游玉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虹建設有限公司、謝金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票號CH55451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到期日起算?抑或提示日起算?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8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記載自「到期日」起算與附表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不符,就系爭本票票號CH554510之到期日與提示日不同,故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