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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珈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月26日聲請狀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與第二頁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請求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