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614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IANA NOVITASA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狀所載之票面金額與本票影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