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629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ITRI ROHMIA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狀所記載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9,436元,與所附本票原本新臺幣59,418 元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