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13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含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承上,如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已有選任清算人,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釋明有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及必要性?若無,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
    (按特別代理人之選任,係以無法定代理人存在,或其不能行使代理權為前提。聲請人如欲一併聲請本院選任,自應就此事實負釋明之責,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