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716號
聲 請 人 董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瑞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期(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填載千億工藝有限公司/董美惠,應係以千億工藝有限公司(代表人:董美惠)為受款人之意。聲請人以董美惠個人名義聲請,於法殊有未合,請更正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