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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073號
聲 請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文進、石佩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