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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3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日騰即廖日騰個人計程車行、廖怡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廖日騰即廖日騰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公司?獨資?合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