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RIANT CAPITAL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宏
非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 TAIWAN BRANC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非本國人即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