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5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新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向臺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