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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6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權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銨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